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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中说法第二十四期:招聘广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
2008年2月20日  作者:郑建中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关键字:  本文已被浏览 1143 次
      [案情] 郭××大学毕业后应聘入职×市××公司工作。公司招聘时,招聘广告和招聘人员承诺他享受的待遇包括公司为引进“人才”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这对郭××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当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违约金等,没有住房补贴的条款。对此,郭××即提出了疑问,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解释说,住房补贴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是引进的“人才”才有的特殊待遇,另外再议。郭××想,既然招聘广告中都说了有住房补贴,自己也是“人才”引进之列,公司应该不会反悔,于是就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是,几个月过去了,住房补贴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其他同事享受到了此项待遇。为此,郭××便找人事行政经理理论,但得到的回答是:“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给付没有违法、违约。”郭××认为,这是公司故意欺骗,于是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支付住房补贴待遇。
    [问题]  1、招聘广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郭××的请求?为什么?
    [观点一]招聘广告的承诺具有约束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郭××的请求。
    [观点二]招聘广告的承诺不具有约束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郭××的请求。本人赞同这种观点。
    [评析] 本案郭××要求支付住房补贴的理由是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因此,应当正确理解招聘广告中的有关承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要约邀请则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如本案中的招聘广告也写明了住房补贴待遇。但是总的说来,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由于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而且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七项必备条款。所以,一般认为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在法律上的含义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就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公司应当承担住房补贴,最后裁决不支持郭××的仲裁请求。
特别提醒:把广告承诺写入劳动合同
  现实中,求职者看了招聘广告去应聘求职的方式已成为求职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求职者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应有清醒的认识。求职者对于招聘广告的内容是真是假难以辨别,想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有关承诺,最好是将这些承诺写入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布人:zhengjing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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