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建中说法第二十五期: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
| 2008年2月20日 作者:郑建中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关键字: 本文已被浏览 127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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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陈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05年10月,经学校安排推荐到B市一家公司参加实习。同年12月的一天,陈某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左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06年8月,陈某经住院治疗后,申请B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同年9月8日,陈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工伤?应如何处理?     [评析] 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是否属于工伤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该类案件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应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因此,本案陈某因实习过程中受伤,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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