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建中说法第二十七期:本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应如何承担责任? |
| 2008年2月20日 作者:郑建中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关键字: 本文已被浏览 128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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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系1992年入职××(深圳)有限公司,2007年12月28日,公司与王某续签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此,王某认为自己已连续工作满16年,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意签订二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月9日,王某将自己患乳腺肿瘤的治疗医院证明交给公司,即日,公司以王某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强行王某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并按照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了王某16个月工资224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迫于无奈,签收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签收回执上注上“本人已为公司连续服务16年,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该经济补偿金。之后,王某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题]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王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六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王某依法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王某因患乳腺肿瘤疾病,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本案根据王某提出的不同仲裁请求,公司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王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法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责令公司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如王某未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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