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咨询电话:13823145221 28281809  
首  页 法制新闻 法律法规 工伤事故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婚姻继承 房产纠纷 消费纠纷 维权手册 典型案例 专家说法 法律论坛
今天是: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患双方对病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医患双方对病历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009年1月6日  作者: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关键字:  本文已被浏览 709 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发布人:卫婷
 
上篇文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书写内容?
下篇文章: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
 文章搜索
搜索选项:            
本站通用网址:深圳龙岗律师网
本站中文域名:www.深圳龙岗律师网.中国 www.深圳龙岗律师网.cn 深圳龙岗律师网.cn 深圳龙岗律师网.中国
本站网络实名:深圳龙岗律师网
关于我们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 与我在线 ┋ 网站管理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 页面执行时间:125.000 ┋ 设计:Szele.Net
粤ICP备05096179号
Copyright © 2004 LongGang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