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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出差摔伤不算工伤?法院判赔1万3
2009年1月13日  作者: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关键字:  本文已被浏览 670 次
在山东齐河板纸公司工作了8年多的“临时工”刘建勋,日前拿到了德州中院终审调解书:齐河板纸公司与刘建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他补缴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各种社会劳动保险,支付因同工不同酬给他造成的损失1.322万元。

刘建勋是2000年4月15日到齐河板纸公司干销售的,当初公司与他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约定刘建勋是“服工期限为10个月”、 “服工期可继续延长”。刘建勋在公司干了8年多,但公司一直未给他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工资也比合同工少。

2000年7月27日,公司安排刘建勋去南京办事处送汇票,返回途中,刘建勋从火车上坠下摔伤致颈椎骨折。

2005年11月,刘建勋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工伤,但此时已超出工伤申请期限,劳动部门未受理申请,只对其出具了结论为六级伤残的《劳动鉴定报告书》。

刘建勋对此结果并不满意。2007年11月10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齐河板纸公司支付刘建勋因同工不同酬造成的损失1.322万元、为刘建勋补缴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不同意,刘建勋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齐河板纸公司赔偿刘建勋因同工不同酬造成的损失1.322万元,而对刘建勋提出的享受工伤待遇、由被告为其补缴社会劳动保险等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刘建勋仍不服,上诉至德州中院。二审德州中院进行调解指出,虽然刘建勋是临时工,但其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按规定应享有工伤待遇。由于齐河板纸公司没有为刘建勋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刘建勋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齐河板纸公司自身负担。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发布人: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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