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报警弃车逃逸 车主赔钱司机判刑 |
| 2009年2月6日 作者: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关键字: 本文已被浏览 60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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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为逃避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弃车逃逸,在强制执行车主赔偿后,司机刘永被收进法网。1月6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有期徒刑3年。
姜某明知刘永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雇用其驾驶工程自卸车搞运输。2006年4月29日12时许,刘永驾车由北向南行至临沂市区朱七公路白沙埠段一十字路口处,与臧女士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刘永下车发现臧女士及其母都倒在路上,便拨打“120”、“110”报警,然后弃车逃离现场。臧女士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刘永肇事后逃逸,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臧女士的家人便将刘永和姜某告上法庭。2006年7月7日,兰山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赔偿臧女士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3万余元,臧母的住院费等共计4600余元,刘永对姜某应承担的赔偿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姜某未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姜某于2007年10月29日履行完毕。
2008年6月24日,刘永认为姜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没事了,便偷偷回家,没想到刚回家一会儿就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刘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从重作出上述判决。王增才 徐进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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