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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结婚遭拒 专家建言立法规制
2005年7月2日 劳维集团(深圳龙岗律师网) 交通事故  出处:

    2004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应亲自提出申请”,这一规定表明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然而今年5月,北京一市民要求与正在监狱服刑的男友结婚的第10次申请又被监狱部门拒绝了。

    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却屡遭“红灯”,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结婚的权利,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文:犯人有权结婚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巫昌祯教授是我国著名婚姻法专家,她参加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历次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她说:“结婚是任何适龄人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的禁止性条款只有两种,并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的规定。因此,服刑人员结不结婚,只有他愿意不愿意,结婚是他的自由。”

服刑犯人被判处刑罚,并没有被剥夺他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服刑人员仍然享有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自由”。结婚的权利就是服刑人员的一项“自由”,任何人不该也不能剥夺。

巫教授说,以前公安部门是不允许服刑犯人结婚的。但在2003年2月19日,公安部向甘肃省公安厅下发了公监管[2003]28号文件中表示:留所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这一文件显然反映了公安部的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主张,法律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只要他们提出结婚申请,刑罚执行机关和相关部门就应当允许。这才是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做法。对犯罪人施以人道主义的关怀,保障其各项权利,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顺应司法文明时代要求的做法,将促进我国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

难成为实质婚姻

湖南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陈果认为,服刑人员结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他们的人身自由依法被剥夺,他们履行登记以及履行婚姻义务在客观上无法通过自身来实现。而且,结婚最本质的意义是共同生活,即便允许服刑人员进行结婚登记,那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结婚。其婚姻权利和义务显然受到法律的限制。虽然有的城市为体现人文关怀,为服刑人员夫妻同居开设“特优会见室”,但这并不表明政府有这一义务,在现实中也仅仅是一特例,不具有推广性。

法律规定应更具体

目前,服刑人员提出结婚申请的主要有为未婚生子女入学考虑、监所外的女方强烈要求结婚两种情况,尚未有女性服刑人员提出结婚申请。

民政部负责人指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较之以前的一个变化就是制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有关政策。但是,该条例中“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仅仅是昭示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如何操作仍然是一个难题,如向谁申请,谁来批准,如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等等,有待法律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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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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